政策法規(guī)

山西?。好旱V自救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2023年11月29日09:52   來源:山西省應急管理廳
摘要:為加強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,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制定了《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附件 1),現(xiàn)征求意見建 議。

各市應急管理局,各省屬煤炭集團,各煤礦處室:

為加強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,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制定了《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附件 1),現(xiàn)征求意見建議。煤礦自救器生產單位意見由各省屬煤炭集團征求,每個集團 至少征求兩家自救器生產單位意見。請?zhí)顚憽睹旱V自救器管理辦 法征求意見表》(附件 2)發(fā)送至電子郵箱 s xy jtmktfc@163.com,

截止時間為 2023 年 11 月 30 日。

聯(lián)系人及電話:藺椿豪,0351-6819779。

附件: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山西省應急管理廳

2023 年 11 月 22 日
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
附件 :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一條  為了加強全省煤礦自救器的使用管理,提高井下突 發(fā)災害事故時作業(yè)人員的自救能力,確保作業(yè)人員的生命安全, 根據(jù)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和《煤礦用自救器》(GB 24502-2023)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 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井工煤礦。

第二章  自救器配備

第三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結合本礦井避災路線和避險時間要求, 選用防護時間滿足入井作業(yè)人員撤到井口或井下避難硐室要求  的自救器,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 30 分鐘且符合《煤礦用自救器》(GB 24502-2023)表 1 要求。

第四條  嚴禁使用已淘汰的過濾式自救器,嚴禁新采購化學氧自救器,按國家規(guī)定逐步淘汰化學氧自救器。

第五條  煤礦企業(yè)自救器的配備數(shù)量應根據(jù)井下作業(yè)人數(shù)、 作業(yè)地點、可能發(fā)生的災害類型等因素進行合理配置,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每人一臺,同時要按照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規(guī)定保障井下自救器補給站、避難硐室自救器的配備量,并保持總量的 5%—10%作為備用。

第六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,補給站應有清晰、醒目的標識。

第七條  井下避難硐室應配備自救器,其數(shù)量按每個避難硐室內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(shù)配備。

第三章  自救器采購驗收

第八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(guī)定,采購經(jīng)國家   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頒發(fā)安全標志證書的企業(yè)生產的自救器,  嚴禁采購沒有取得煤安標志、煤安標志過期或煤安標志為“暫?!睜顟B(tài)的自救器。

第九條  自救器應進行出廠檢驗,檢驗項目為《煤礦用自救器》(GB 24502-2023)表 3、表 4 內容。

第十條  煤礦企業(yè)要對新采購批次的自救器進行抽檢驗收和性能測定,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嚴禁使用。

第十一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建立自救器采購驗收臺賬,記錄自救 器的名稱、型號、數(shù)量、生產廠家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驗收情況等信息。

第十二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根據(jù)入井人員變化和自救器完好情況,及時補充購置自救器。

第四章  自救器培訓

第十三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加強對入井人員正確使用自救器知 識的教育和培訓,每年至少培訓一次,自救器培訓要采取“理論+實操”教學模式開展,重點做好實操教學。

第十四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建立自救器培訓檔案,記錄培訓情況 和考核成績,不合格人員經(jīng)復訓合格后方可入井。新工人入井前, 必須接受不少于 8 小時的培訓,達到 30 秒內完成自救器盲戴的 熟練程度。凡自救器培訓合格的人員要本人簽字并在培訓部門存檔。

第十五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將自救器佩戴使用時注意事項做為班前會安全內容進行講解,并做好記錄。

第十六條  入井人員經(jīng)過培訓后,必須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 的構造、原理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項和故障處理等,并進行實際 操作演練, 自救器盲戴時間超過 30 秒的,不得入井作業(yè)。煤礦 企業(yè)每班必須對入井人員盲戴自救器情況進行抽查,抽查在地面進行,抽查完成后要做好記錄。

第十七條  外來人員在入井前,應接受自救器使用方法的培訓,培訓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井。

第十八條  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(yè)日常檢查時 要對煤礦自救器抽查制度進行檢查,同時隨機抽查入井人員盲戴自救器情況,抽查在地面進行,每次抽查不得少于 5 人。

第五章  自救器使用

第十九條  入井人員每次入井前、出井后,要對所攜帶的自 救器外殼、封印條、壓力等進行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不完好的自救器必須及時更換。

第二十條  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,嚴禁敲、打、撞 擊自救器,嚴禁接觸電源或其他裸露帶電物體,嚴禁接觸酸性液 體,嚴禁無故打開、隨意拆卸自救器和更換自救器零部件,禁止亂扔亂放。

第二十一條  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,從采掘 工作面等作業(yè)地點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,應到就近的避難硐室避難或更換自救器。

第二十二條  在發(fā)生瓦斯事故、煤塵爆炸和火災事故后,作 業(yè)人員應在 30 秒內戴好自救器迅速撤至安全地點直至地面,嚴 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脫掉自救器。壓縮氧自救器在使用過程中要 注意觀察壓力表的情況,以掌握耗氧情況及撤離災區(qū)的時間,選擇到達新鮮風流的最短路線。

第六章  自救器管理維護

第二十三條  煤礦企業(yè)應建立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,明確 管理責任,確保自救器配備數(shù)量滿足要求,入井使用的自救器全部完好。

第二十四條  自救器保管場所應設有專職管理人員,上崗前必須經(jīng)過培訓,負責自救器的收發(fā)、保管、日常維護、檢查工作。

第二十五條  自救器應按照生產日期、批次、型號等分類存 放,并做好標識,實行統(tǒng)一編號,統(tǒng)一上架管理。應建立自救器 使用管理臺帳,包括自救器的編號、生產日期、入庫日期、發(fā)放 日期、使用者姓名、使用情況、維護情況及報廢日期等內容,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。

第二十六條  自救器的保管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,溫度在 0~ 40° 范圍內,遠離熱源,嚴禁和易燃、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共存。

第二十七條  自救器的專職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自救器進行 檢驗,并做好記錄。記錄內容包括自救器的編號、檢驗日期、檢 驗項目、檢驗結果及檢驗人等。不具備檢驗條件的煤礦企業(yè)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。主要檢驗項目包括:

1. 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外觀檢查,包括其外觀清潔、完好 性,壓力表指示值等,凡自救器開啟、封印條斷裂、外殼嚴重破 損變形的自救器一律報廢,保證在用自救器完好,各項功能、參數(shù)指標符合要求;

2.化學氧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,自救器呼吸系統(tǒng)經(jīng)負壓氣密性實驗,30 秒內壓力計變化值不應大于 100Pa;

3.壓縮氧自救器每季度檢查一次氧氣瓶壓力,壓力小于 18MPa 的自救器應進行返修處理,檢查氫氧化鈣更換情況,氫氧 化鈣至少 6 個月更換一次,換藥后,檢測呼吸系統(tǒng)氣密性,呼吸 系統(tǒng)經(jīng)正壓和負壓氣密性實驗測定 1 分鐘內壓力計變化值不應大于 50Pa。

第二十八條  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時,應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檢查, 不具備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條件的煤礦企業(yè),需將自救器返廠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:

1.封印條被損壞,或自救器被開啟、維修重裝后;

2. 自救器受到磕碰或跌落,造成嚴重震蕩時;

3. 自救器與化學性藥品等有刺激性、腐蝕性物質接觸后;

4. 自救器長期存放,氣囊、連接管等塑料材質可能出現(xiàn)老化、粘連等情況時;

5.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。

第二十九條  自救器自出廠日期起有效期為 3 年,有效期滿必須立即報廢,嚴禁超期使用。

第三十條  對銘牌不清晰,不能確定出廠日期的自救器必須報廢。

第三十一條  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,都必須報廢。

第三十二條  報廢的自救器應按照自救器生產企業(yè)使用說明的方法銷毀。

第七章  附則

第三十三條  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三十四條  各煤礦企業(yè)可根據(jù)本辦法,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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